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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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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 |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
主管部门 |
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子类型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咨询电话 |
028-8652306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28-8652306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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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 大厅现场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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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当地(或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纳入当地(或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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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理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3号楼3304室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服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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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6个工作日(注:依据依规如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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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① 经过药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具有资质的零售药店,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②自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购药服务并接受协议管理③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工商管理、价格管理、医疗保险等法律、法规④已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⑤计算机网络设置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⑥单独配备驻店执业药师并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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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详见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备案应交材料清单(需列举完整。此处填写不完或填写不方便可随后附页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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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提交申请(每季度第一个月) (二)评估审定(受理后第三个月评估,受理后第四个月审定) (三)软件安装(受理期后第五个月) (四)协议签订(受理期后第五个月) (五)开通联网结算(受理期后第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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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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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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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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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1、当地(或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 |
纸质资料 |
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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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资料 |
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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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资料 |
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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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驻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资料 |
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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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资料 |
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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