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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障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18号)要求,现将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公告如下:
一、频次要求
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障领域年度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2次。
二、特殊说明
1.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2.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4.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皇冠博彩集团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