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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忠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的建议》(第140400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稳定缴费标准”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每年下发通知明确全国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最低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的规定,我省立足省情,每年均将国家制定的最低筹资标准确定为我省筹资标准,既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又符合省情,让普通居民缴得起费。
在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动态调整筹资标准,不断优化筹资结构。筹资水平的合理调增是为了适应两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方面是保障参保人待遇支出的需求,当前随着医药技术创新发展、居民医疗需求快速释放、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等,医疗费用快速增长抵消了筹资增长和待遇提升红利,近年来我省居民医保基金始终处于紧平衡状态。另一方面是巩固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的基础条件,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增加,医保支付范围也逐年扩大,更多治疗重特大疾病的新药、特殊药品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关于“建立参保奖补机制”的建议
2024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就“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我局正在根据该文件有关要求,加快研究相关政策举措,推动出台省内连续参保激励政策,健全参保长效机制,引导群众连续参保。
三、关于“恢复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建议
2003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之初,为扩大制度覆盖面,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家庭)发生的门诊费用。制度运行过程中逐步发现共济不足、保障能力偏弱等问题,因此,在新医改过程中,逐步取消个人(家庭)账户,调整为门诊统筹。2019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明确各地应在2020年底前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过渡为门诊统筹,实行统筹基金共济保障,并明确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省对标国家要求,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增强门诊保障功能。实践表明,实施门诊统筹可在全体参保人员中实现互助共济,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群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
您的建议内容全面,调研充分,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持续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努力巩固提升保障水平。继续与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门沟通对接,按照国家局部署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皇冠博彩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