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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治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第1404096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设置缴费档次”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每年下发通知明确全国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最低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的规定,我省立足省情,每年均将国家制定的最低筹资标准确定为我省筹资标准。在实际的工作中,我省部分市(州)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增设了更高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对应更高的待遇保障标准供参保人自愿选择,满足不同经济承受能力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
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的建议
2024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就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比如连续参加居民医保到一定年限,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提高等举措。我局正在根据该文件有关要求,加快研究相关政策举措,推动出台连续参保激励政策,健全参保长效机制,引导群众连续参保。
三、关于“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未使用或者没有完全报销,则应该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的建议
2003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之初,为扩大制度覆盖面,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家庭)发生的门诊费用。制度运行过程中逐步发现共济不足、保障能力偏弱等问题,因此,在新医改过程中,逐步取消个人(家庭)账户,调整为门诊统筹。2019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明确各地应在2020年底前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过渡为门诊统筹,实行统筹基金共济保障,并明确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省对标国家要求,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增强门诊保障功能。
同时,医保部门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将新增筹资部分用于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增强门诊和住院保障功能;居民医保待遇保障能力稳步提升,针对高发病率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建立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门诊慢特病全省统一规范,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得到更好的保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持续稳定在70%左右,参保群众在享受基本医保的同时,无需再单独缴费即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高额医疗费用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适时向国家医保局沟通对接有关工作情况,推动完善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皇冠博彩
2025年5月28日